(2013)高商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吕尧顺与李永东、周庆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尧顺,李永东,周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09-1号原告吕尧顺。被告李永东。被告周庆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尧顺与被告李永东、周庆英民间贷款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