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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吕尧顺与李永东、周庆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尧顺,李永东,周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09-1号原告吕尧顺。被告李永东。被告周庆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尧顺与被告李永东、周庆英民间贷款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