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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友河、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河,魏军,颜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181-1号申请人:张友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颜雷雷,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原告张友河与被告魏军、颜雷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齐宣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军、颜雷雷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友河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军、颜雷雷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