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友河、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河,魏军,颜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181-1号申请人:张友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颜雷雷,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原告张友河与被告魏军、颜雷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齐宣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军、颜雷雷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友河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军、颜雷雷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