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文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卫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稷刑一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卫功,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稷山县,农民,住本村。2012年4月9日因盗窃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同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卫功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卫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文卫功窜至稷山县和泰超市门前,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王斌的雅马哈助力车盗走,并以400元的价格低价卖给陕西一个叫小张(身份尚未查清)的人,经稷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雅马哈助力车价值为1760元。2013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文卫功再次窜至稷山县和泰超市门前,将焦志强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新大洲电动车的电门锁撬开,在撬盗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稷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新大洲电动车价值为29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卫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斌、焦志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吴晓丁、秦鹏鹏、侯东喜的证言笔录;稷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接受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照片;视频截图及抓获经过;被盗摩托车相关资料;稷价认字【2013】36号价格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及户口复制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卫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卫功犯有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该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卫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满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