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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梁延普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普,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梁延普,男。委托代理人:黄国安,男。被告: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华,大队长。原告梁延普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延普以被告同意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延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延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成宇审 判 员  王大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树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