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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可杰、陈幼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可杰,陈幼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张仕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其恩。被告:方可杰。被告:陈幼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可杰、陈幼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