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磁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房某甲、索某某与被告房某乙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成书,索文花,房海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房成书,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大水头二街人。身份证号:13213019511213591X。原告索文花,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大水头二街人。身份证号:132130195312225928。被告房海强,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大水头二街人。身份证号:130427198302205931。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成书、索文花与被告房海强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成书、索文花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成书、索文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成书、索文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成书、索文花负担。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