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川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川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仲保字第1号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泸州川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白茂,总经理。泸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川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川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2013)泸仲函第8号《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川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余 琦审判员 马金川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