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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民字第22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孔国娟与高保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国娟,高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294-3号申请执行人:孔国娟。被执行人:高保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高保康与项国立共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湖西路轻纺大厦907房产一套进行评估,其中高保康份额为50%,司法处置价为511900元(建筑面积为155.71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5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以司法处置价511900元、409520元、330000元为保留价拍卖高保康对上述房产享有的50%份额。拍卖均未能成交,现共有人项国立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30000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高保康享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湖西路轻纺大厦907房产一套的50%份额(建筑面积为155.71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5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项国立(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项国立起转移。二、买受人项国立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