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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林德荣、鲍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林德荣,鲍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9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法定代表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崇成。被告:林德荣。被告:鲍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被告林德荣、鲍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161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