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渡法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谢伟与陈加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陈加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谢伟。委托代理人龚海滨,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加其。委托代理人涂珀溯,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与被告陈加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