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建丽与贺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丽,贺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841号原告张建丽。被告贺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丽与被告贺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贺爱华的联系方式,亦无法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及正确住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双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