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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南刑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光绝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3311号罪犯陈光绝,男,1980年1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0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附困难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光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外协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11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绝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