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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淑凤与被执行人戚维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淑凤,戚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乔淑凤。被执行人戚维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诉讼费2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