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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仁波诉被告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波,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96号原告吴仁波,居民。被告嵇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波诉被告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消极的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仁波负担。审判长 蒋 松审判员 张中新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