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仁波诉被告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波,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96号原告吴仁波,居民。被告嵇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波诉被告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消极的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仁波负担。审判长 蒋 松审判员 张中新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