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偃民六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文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山县新苗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文铭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新苗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六初字第234号原告河南省文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聚昆,男,偃师市城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山县新苗小学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文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山县新苗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文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相当于8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并以张文强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文铭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鲁山县新苗小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新建审判员 :肖新生审判员 :刘伟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