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管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于艳与青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艳,青岛啤酒宝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管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艳,女,生于1972年4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啤酒宝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史军辉,任董事长。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青岛啤酒宝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被告于艳不服,以本案系资产承包合同纠纷且上诉人系公民个人,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其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处,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于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