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兴山与宋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山,宋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山,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宋明凤,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兴山与被执行人宋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兴山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明代理审判员 王 长 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 桂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