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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兴山与宋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山,宋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山,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宋明凤,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兴山与被执行人宋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兴山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明代理审判员 王 长 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 桂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