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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谢卿爱与陈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谢卿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卿爱与被告陈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卿爱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卿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卿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谢卿爱负担。审 判 员  吴 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一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