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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辖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南京智中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智中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辖初字第23号原告南京智中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中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太平巷35号。法定代表人李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苏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平,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仲崇涛,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智中禾公司诉被告陈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国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来看,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博里镇新民村五组**号,故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国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