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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浦加勤与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加勤,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138���原告:浦加勤。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谕。委托代理人: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加勤与被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要求对本案案涉借款发生的时间段的财务进行审计及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该审计结果可能影响本案审理及判决,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