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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之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之才,黄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下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黄之才(曾用名黄元才),男,汉族,1955年8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黄伟,男,汉族,1987年5月4日生,)水上、高新江边路12号。申请人黄之才要求宣告黄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之才诉称,他是黄伟的父亲,黄伟系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船员。2010年11月9日黄伟在其工作的南远钻石号船舶海难中失踪,至��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黄伟死亡。经查,黄伟与黄之才系父子关系,黄伟系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船员工作。2010年11月9日,黄伟在“南远钻石号”工作期间,因船舶沉没致其下落不明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23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黄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黄伟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八卦洲办事处和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上坝村第一村民小组及上坝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户籍资料原件2份;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1份;劳动合同书原件1份;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2011)关民调字第1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1份;2013年4月23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的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本院认为,黄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至今已超过两年,经本院依法公告,仍无音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伟死亡。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黄之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杨光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