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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谭立稳与被告张龙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稳,张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谭立稳,男,壮族,1984年9月2日生,柳江县人,住柳江县××水源村××楼××号,身份证号码:×××495X。委托代理人韦艳丹,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龙飞,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生,柳江县人,住柳江××××村林山屯,身份证号码:×××1919。原告谭立稳与被告张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贵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立稳的委托代理人韦艳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龙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立稳诉称,被��由于做生意资金紧张,于2011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叁万元整;并于借款当日出具一张由被告署名的欠条交给原告收执。而今,原告因急用钱一直电话联系被告,要求其偿还欠款,但至今被告都未偿还,并且连电话号码都更换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共计30000元整。被告张龙飞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经营位于柳江县基隆小平村河堤边河沙加工厂。后双方终止合作,经结算被告还应补30000元给原告,被告没有钱给,遂出具欠条1张给原告收执,该欠条内容为“今欠谭立稳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正)欠款人:张龙飞2011年12月31日”。原告过后催索无效,遂于2013年6月19日起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归还。被告与原告合作经营生意,经��算欠原告30000元,其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欠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龙飞归还欠款30000元给原告谭立稳。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龙飞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贵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