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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罗凤英、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凤英;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罗凤英,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生,住海丰县。被执行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坤宝。职务:镇长。申请执行人罗凤英与被执行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罗凤英与被执行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转让四幅建设用地(现编号:鹿景小区12米南1栋6、7、8、13号)的使用权的行为有效,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罗凤英出具上述四土地相关手续,并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罗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协助申请执行人罗凤英办理四幅建设用地(现编号:鹿景小区12米南1栋6、7、8、1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出让给罗凤英的四幅建设用地(现编号:鹿景小区12米南1栋6、7、8、1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到申请执行人罗凤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好 平审判员 钟 坚 城审判员 徐 生 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