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吴细丹与黄体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细丹,黄体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06号原告:吴细丹。委托代理人:赵嘉炳。委托代理人:林万如。被告:黄体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细丹与被告黄体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细丹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细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细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吴细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