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吴细丹与黄体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细丹,黄体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06号原告:吴细丹。委托代理人:赵嘉炳。委托代理人:林万如。被告:黄体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细丹与被告黄体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细丹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细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细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吴细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