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北京蓝色创意群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蓝色创意群品牌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蓝色创意群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七号12B16。被执行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21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0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