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城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潘殿臣与刘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殿臣,刘庆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王新军核稿:审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潘殿臣。被告刘庆德,系昌乐县新城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殿臣诉被告刘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鲁V×××××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新军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