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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马某乙与马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徐广萍。上诉人马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张亚彬代理审判员  冯娇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