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叶俊强、彭培东与彭培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强,彭培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494号原告叶俊强。被告彭培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俊强诉被告彭培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俊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