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德文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文,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肖德文。委托代理人:杨继启、叶平,系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法定代表人:宋嵘,系该队大队长。原告肖德文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撤销了对原告肖德文的行政处罚,原告肖德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德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德文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勇胜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