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树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张树田。委托代理人韩玉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田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被告错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