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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南刑执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杜再均盗窃、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再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3332号罪犯杜再均,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5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2008年9月22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08)第36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0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5月14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杜再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外协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再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