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钱春秀与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秀,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钱春秀,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郑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秀诉被告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为由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春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春秀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