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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钱春秀与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秀,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钱春秀,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郑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秀诉被告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为由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春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春秀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