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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与洪小英、郁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洪小英,郁坚,陈卫军,陈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负责人吕群。委托代理人陈侽、傅滨。被告洪小英。被告郁坚。被告陈卫军。被告陈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与被告洪小英、郁坚、陈卫军、陈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小英、郁坚、陈卫军、陈卫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小英、郁坚、陈卫军、陈卫东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撤回对被告洪小英、郁坚、陈卫军、陈卫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