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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诏安县绿洲生化有限公司与周雁容、梁振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雁容,福建省诏安县绿洲生化有限公司,梁振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雁容,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345。委托代理人:周发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311。系周雁容的弟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诏安县绿洲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李瑞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武清,福建省诏安县南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茂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身份证号码:×××2017。系该××员工。原审被告:梁振敏,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317。上诉人周雁容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诏安县绿洲生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振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2)珠斗法横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雁容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雁容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雁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3208元,由周雁容负担,其余费用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詹 洁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德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