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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二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洪成与郭华申、河南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二初字第948号原告董洪成,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靖,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华申,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陶某,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孙书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雪平、张斌,系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成与被告郭华申、河南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洪成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董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4元,减半收取5942元由原告董洪成负担。审判长  王蕴莉审判员  李广华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