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东法非诉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20-06-15
案件名称
阳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仕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阳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仕询;冯双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阳东法非诉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阳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大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黎权华,男,系阳东县大沟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孟军,男,系阳东县大沟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仕询,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阳东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冯双月,女,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阳东县,农村居民。系冯仕询的妻子。申请执行人阳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东人口计生局征决[2013]第101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阳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东人口计生局征决[2013]第101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冯仕询、冯双月均属农村居民户口,于2001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又于2011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孩,属政策外生育第二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构成政策外生育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阳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系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冯仕询、冯双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84144元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冯仕询、冯双月作出的东人口计生局征决[2013]第101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被申请执行人冯仕询、冯双月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生效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阳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东人口计生局征决[2013]第101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智发审 判 员 曾飞跃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