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李文会与赵双梅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会,赵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会。被执行人赵双梅。本院在执行李文会申请执行赵双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