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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国良与潘永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良,潘永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朱国良。被告:潘永达,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良与被告潘永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良于2013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良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