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国良与潘永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良,潘永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朱国良。被告:潘永达,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良与被告潘永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良于2013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良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