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贤与周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周先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王贤,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宣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周先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王贤诉被告周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贤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