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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贤与周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周先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王贤,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宣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周先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王贤诉被告周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贤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