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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军与徐观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徐观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刘军,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徐观所,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徐观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军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刘军负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