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灌商初字第0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运生、江海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春华,吴运生,江海云,XX浩,张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0669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戴世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苏。被告陈春华,居民。被告吴运生,居民。被告江海云,居民。被告XX浩,居民。被告张小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华、吴运生、江海云、XX浩、张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春华、吴运生、江海云、XX浩、张小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春华、吴运生、江海云、XX浩、张小娟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春华、吴运生、江海云、XX浩、张小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承君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