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谷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希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