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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谷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希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