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丽莉与张美珠、美国时尚花花公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莉,张美珠,美国时尚花花公子企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黄丽莉,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伟文、曾紫云,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美珠,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慧、黄文静,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国时尚花花公子企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文咸西街18号盘谷银行大厦G楼T78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冬汇,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莉与被告张美珠、美国时尚花花公子企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以欲与两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丽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莉撤回对被告张美珠、美国时尚花花公子企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丽莉负担。审 判 长 黄海瑞审 判 员 吴智家代理审判员 贺张翡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