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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岳桂琴、王鹤诉王月华、王昊宇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桂琴,王鹤,王月华,王昊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岳桂琴,女,汉族,1939年3月18日生,住双辽市卧虎镇一委**组。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王鹤,男,汉族,1988年1月6日生,住双辽市卧虎镇一委*组,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月华,女,蒙族,1975年2月20日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昊宇,女,汉族,2007年1月1日生,住址同上。岳桂琴、王鹤诉王月华、王昊宇继承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双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死亡赔偿金70,000.00元由岳桂琴、王鹤和王月华、王昊宇平均分配,每人分得17,500.00元(王月华除去给付岳桂琴、王鹤的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岳桂琴、王鹤每人15,000.00元)。二、抚恤金19,080.00元由岳桂琴和王月华、王昊宇平均分配,每人分得6,3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岳桂琴6,360.00元。三、王玉全的遗产即位于嘉宇馨苑10号楼1单元2层,建筑面积62.41平方米,价值93,491.00元的住宅楼一户归王月华所有。四、王月华按岳桂琴、王鹤继承的份额12.5%,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岳桂琴、王鹤房屋折价款每人11686.38元。案件受理费2,990.00元,保全费1,190.00元合计4,180.00元由岳桂琴、王鹤每人负担1045.00元,王月华、王昊宇每人负担1045.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