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与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13-1号申请人张玉。被申请人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10号C单元10C102号。法定代表人孙瑞云。申请人张玉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现金6700元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上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