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侯伊业、侯建密与永济市人民政府、李随兵土地使用证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伊业,侯建密,永济市人民政府,李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永行初字第14号原告侯伊业,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侯建密,女,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仰民,男,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廉广峰,市长。第三人李随兵,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伊业、侯建密诉被告永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随兵土地使用证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伊业、侯建密于2013年7月24日以错列第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伊业、侯建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艳峰审 判 员 张婉玉助理审判员 张文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