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14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志华、周振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华,周振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426-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周振岗,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申请执行周振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6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