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开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诉被告某水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水泵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860号原告侯*,女,汉族,1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被告*水泵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诉被告**水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负担。审判员 潘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