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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尹春辉与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辉,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尹春辉。委托代理人徐晓晖。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春辉诉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纳,亦未向本院申请要求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