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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毛国有与江西巨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有,江西巨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毛国有。被告:江西巨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国有与被告江西巨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国有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涉嫌犯罪暂时无精力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国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9元,准予原告免交。审 判 员 肖 伟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王 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超嫦 来自: